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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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一)為防止夾藏、夾帶或參雜違禁品等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及維持監獄
      紀律,接見窗口收受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
      1.送入之飲食(食品、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
        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削皮、去籽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之包裝、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
        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
        入。
      6.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者之姓
        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品名稱、數量
        、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無訛後,始准送
        入。
      7.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
        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8.送入之飲食、物品在檢查完畢前,寄物人請勿離開候見室,以便
        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未領回者將依規定辦理銷毀,不另行通知
        發還。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
        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
        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遇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枴杖等),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每次均以一件為原則。
(三)書籍雜誌:
      1.每次以三本為限,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送入
        。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刑號
        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收容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