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後,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分數依 原得分數核低;另在考核期間應保持善行始得遞增回復至原得分數, 考評期間及核低標準如下: (一)違規未停止記分者,核低 0.8 分,經三個月之考核後得回復至原 有分數。 (二)停止記分一個月者,核低 1.0 分,經六個月之考核後得回復至原 有分數。 (三)停止記分二個月者,核低 1.5 分,經九個月之考核後得回復至原 有分數。 (四)考核期間回復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十二點附表之進分之限制;惟 核低分數仍不得低於起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