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列各類活動應於舉辦一週前檢附活動之日期、內容、預定程序、邀
請對象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後實施。
(一)矯正機關於國家例假日(如春節、母親節、端午節、中秋節)為擴
大辦理懇親聯誼,自動邀請各類團體舉辦各項演藝或其他相關教化
藝文活動(如屬一般性之懇親活動,則於事後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即可)。
(二)社會團體、個人平時自動組團舉辦與教化藝文有關之活動(如歌舞
、話劇、音樂會、藝品展、球類友誼賽等)或指導收容人舉行較長
時間之宗教儀式(如佛七、禪七等)。
(三)政黨、中央民意代表、外籍人士(含華裔人士)自組團員,關懷慰
問收容人,贈送慰問金、物品或舉辦各項活動。
(四)矯正機關受理民間各種團體、協會支援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舉行
相關儀式,邀請當地民意代表、機關學校首長、媒體記者到場觀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