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良好績效之一者,嘉獎二次或一次: (一)辦理自營作業能與收容人技能訓練相結合,績效良好者。 (二)辦理承攬加工作業經向廠商爭取提高收容人基本報酬或作業項目之 單價,著有績效者。 (三)全年度平均每月作業成績經本署評定為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