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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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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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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4
四、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應於事前填妥申請單,送請矯正機關首長 核定。所需診療費用,由醫師與收容人議定,經醫師當場開立字據, 交收容人認證並填妥代扣醫療費單後,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之 。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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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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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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