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藥品類: 一、寄入藥品予收容人時,非經本所醫師核准在案者一律拒收(含中、西 藥材及針劑)。 二、經核准寄予收容人之藥品,倘未檢附該藥品之處方箋、切結書、寄入 者之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者,一律拒收。 三、收容人如須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開具處方箋後,始准依處方予 以代購。 四、藥物經醫師核准後,發由收容人簽收,並轉請其單位主管依量管制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