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08
現在位置: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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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6
六、法務部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提出接返請求,應以請求書(如附件四) 為之。但緊急情況下,經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同意,得以電話、口頭、 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並應於三日內補提請求書以資 確認。
圖表附件:
附件四、海峽兩岸罪犯接返請求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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