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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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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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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1
一、為妥適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十一條罪犯接返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執行本要點應基於人道、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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