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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49
現在位置:
廢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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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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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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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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