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55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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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 本所承辦人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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