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3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接見物品檢查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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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接見窗口物品檢查值勤人員辦理流程
一、接獲接見單後之處理
(一)以電話先行通知單位主管查對及告知收容人準備接見。
(二)將接見單交監聽人員辦理後續接見事宜。
二、送入食品及物品處理
(一)檢查送入者是否填寫寄物明細單乙式兩聯。
(二)秤量食物(含食品)重量是否超過 2  公斤(不含日用品重量),
      超過重量者,請家屬自行減重。
(三)依寄物單核對種類數(件)量是否相符(不符者當場告知並刪除或
      補填之)。
(四)迅速初步檢查是否符合規定送入之食物及物品(不合規定之食物及
      物品,應當場說明及退回)。
(五)收容人家屬親友除第一次接見者外,經接見登記審查符合接見但未
      接見者,准予辦理「未接見寄物」,視同接見一次,並通報單位主
      管查詢收容人是否同意收受食物(品)(以免影響收容人權利),
      在寄物單備考欄內蓋「未接見寄物」章戳以資區別,適時送收容人
      捺印簽收。
(六)在盛裝食(物)品之塑膠袋上用奇異筆寫收容人號碼,以利辨識避
      免誤送。
(七)利用工具對送入食(物)品逐一詳細檢查。發現下列物品應予清除
      棄之,如鋁箔紙、竹(牙)籤、筷子、配(佐)料、湯類、防(潮
      )腐劑、食品塑膠瓶(罐)等。
(八)將檢查後食(物)品交收容人,並將寄物明細單第一聯交收容人於
      捺印處捺印後收回存查,第二聯交由收容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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