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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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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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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2
二、(寄)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應予檢查,惟檢查之手段、方式應注 意符合比例原則。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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