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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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防止夾帶(藏),摻雜違禁品,有礙收容人健康及維護監獄紀律,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限制如左列:
(一)飲食:
      1.送入飲食以食品、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各類飲料、點心、米麵類、肉圓及甜點、附加包裝紙其他封閉式
        之食品,不許送入。
      3.易釀酒之水果,如葡萄、李子、龍眼、荔枝、草莓、桂圓、檸檬
        、甘蔗、櫻桃等,不許送入。
      4.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奶
        精、洛神花、菊花…等食品因易於夾帶(藏)、摻雜違禁物品而
        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5.菜餚、水果等食物上撒有不明粉末者或蛋類(除滷蛋外)所烹煮
        之菜餚,均不許送入。
      6.送入之菜餚以簡單易食、乾燥為原則,菜餚有附湯汁或芶芡、冷
        凍食物、腐壞不新鮮及生食、摻雜中藥或酒、佐料包(蔥、薑、
        辣椒、醬油等)、淹漬或生冷物品等,不許送入。
      7.送入之菜餚、水果須予切開,蝦類應完全去頭及殼,花枝、小卷
        應切段,蟹類應去除腳及殼,水果皮厚或有籽者應去皮或籽,以
        便檢查。
      8.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
        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
        數量、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件無訛後,
        始准送入。
(二)日常必需物品:
      1.每十日一次得許送入肥皂三塊、牙刷一支、牙膏一條,肥皂得切
        開以便檢查。
      2.信封每月一次得許送入五十個(不得粘貼郵票),信紙一○○張
        。
      3.圖書雜誌每十五日一次得許送入三本(含),其內容有礙收容人
        改過遷善或身心健康者,不許送入。
      4.墨汁及墨水管易用為紋身工具,不許送入。
      5.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粉末類用品,不許送入。
      6.不易檢查之物品,如:筆、墨、硯台、乾電池、保溫杯、熱水瓶
        、象棋、圍棋、有厚紙皮之簿冊(如相簿、集郵簿冊)、視聽器
        材、電器用品等,均不許送入。
      7.面乳、洗面霜、洗髮精、沐浴精、棉(涼)被、枕頭因重量、體
        積等之因素,不得由接見室寄入物品處送入。
      8.內衣、內褲、毛巾每三個月每次限送入三套(條),送入之衣物
        、棉製品須浸水檢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