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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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應用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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