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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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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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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第 10 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罰 金額得減輕之。 前項應受講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 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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