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原籍國(地)交通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配合我國司法機關偵審需要,前往我國駐外館處。 二、交通費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覈實補助。 前項申請應自偵審或作證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偵審 通知書及各類交通費單(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