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應辦事項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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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工作 │具 體 措 施│主辦機關│期限(期程)│
│ │ │協辦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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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對│研擬行政稽查方案取締│經濟部 │經常辦理 │
│ 徵信業│非法業者 │內政部 │ │
│ 者之管│ │ │ │
│ 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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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管│1.各執行機關收集實務│臺灣高等│經常辦理 │
│ 制竊聽│ 上用以作為非法竊聽│法院檢察│ │
│ 器材,│ 之器材資料,並提供│署、內政│ │
│ 降低非│ 主管機關研究修正技│部警政署│ │
│ 法竊聽│ 術規範。 │、法務部│ │
│ 者取得│ │調查局 │ │
│ 工具之├──────────┼────┼──────┤
│ 機會 │2.研議修正相關技術規│國家通訊│經常辦理 │
│ │ 範之可能性,作為禁│傳播委員│ │
│ │ 止輸入、販賣民間非│會 │ │
│ │ 法有線、無線竊聽設│ │ │
│ │ 備之規範基礎。 │ │ │
│ ├──────────┼────┼──────┤
│ │3.制定合法通訊器材標│國家通訊│經常辦理 │
│ │ 章,加強宣導並呼籲│傳播委員│ │
│ │ 民眾勿購買不合法之│會 │ │
│ │ 通訊器材。 │ │ │
│ ├──────────┼────┼──────┤
│ │4.落實執行稽查網路或│國家通訊│經常辦理 │
│ │ 通訊行非法販賣竊聽│傳播委員│ │
│ │ 器材。 │會、內政│ │
│ │ │部警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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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導電│1.督導業者訂定內部稽│國家通訊│98 年 2 月│
│ 信業者│ 查防範非法竊聽及相│傳播委員│1 日以前督導│
│ 加強內│ 關標準作業流程。 │會 │業者訂定作業│
│ 部稽考│ │ │流程,爾後經│
│ 及落實│ │ │常辦理 │
│ 執行檢├──────────┼────┼──────┤
│ 查措施│2.督導業者落實執行檢│國家通訊│經常辦理 │
│ ,防止│ 查措施,並將反竊聽│傳播委員│ │
│ 非法竊│ 、電信箱是否遭私接│會 │ │
│ 聽 │ 竊聽器材列為例行檢│ │ │
│ │ 查之項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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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實電│1.督導電信業者規劃電│國家通訊│97 年 12 月│
│ 信用戶│ 信用戶迴路定期或專│傳播委員│31 日前規劃│
│ 迴路定│ 案查核,並落實執行│會 │完成,並於規│
│ 期或專│ │ │劃完成後經常│
│ 案查核│ │ │辦理 │
│ ,並加├──────────┼────┼──────┤
│ 強反竊│2.公告建立犯罪通報系│內政部警│經常辦理 │
│ 聽宣導│ 統,鼓勵民眾自我檢│政署 │ │
│ │ 查電信箱是否遭盜接│ │ │
│ │ 竊聽器材,一經發現│國家通訊│ │
│ │ 犯罪,即循系統通報│及傳播委│ │
│ │ 查緝。 │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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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力查│1.成立「打擊坊間非法│臺灣高等│於方案報行政│
│ 緝,追│ 竊聽督導小組」 │法院檢察│院核定後成立│
│ 訴非法│ │署 │ │
│ 竊聽犯├──────────┼────┼──────┤
│ 罪 │2.研擬發掘案源之具體│內政部警│於臺灣高等法│
│ │ 作法提報臺灣高等法│政署、法│院檢察署「打│
│ │ 院檢察署督導小組討│務部調查│擊坊間非法竊│
│ │ 論 │局 │聽督導小組」│
│ │ │ │第一次會議前│
│ │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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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機關依據業務職掌│臺灣高等│98 年 2 月│
│ │ 提供非法竊聽犯罪態│法院檢察│28 日前 │
│ │ 樣分析,由臺灣高等│署 │ │
│ │ 法院檢察署彙編成冊│ │ │
│ │ 。 │內政部警│ │
│ │ │政署、法│ │
│ │ │務部調查│ │
│ │ │局、國家│ │
│ │ │通訊傳播│ │
│ │ │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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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辦理非法竊聽犯罪查│內政部警│第一次於臺灣│
│ │ 緝技巧講習 │政署 │高等法院檢察│
│ │ │ │署成立「打擊│
│ │ │臺灣高等│坊間非法竊聽│
│ │ │法院檢察│督導小組」後│
│ │ │署 │2 星期內辦理│
│ │ │ │,爾後經常辦│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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