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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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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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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第 11 條
本款所稱金融監督及管理人員,指辦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監督、管 理及檢查等業務之人員。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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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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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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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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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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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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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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