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 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如附件二),簽報檢察長 (或經授權之人員)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