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醫實習應修學分數三十,其項目名稱及各項學分數如下: (一)法醫相驗及解剖,二學分。 (二)法醫病理學,三學分。 (三)臨床法醫學,二學分。 (四)法醫分子生物學,一學分。 (五)法醫血清學,一學分。 (六)法醫毒物學,一學分。 (七)法醫精神學,一學分。 (八)法醫牙科學,一學分。 (九)法醫物證及刑事偵查學,一學分。 (十)法醫作證學,一學分。 (十一)法醫實務,十六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