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4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19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之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
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前條之意見書及懲戒全卷送交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