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5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10 條
被付懲戒法醫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必要時,
得准其再予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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