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 公益團體或公庫之審查及監督執行事宜,將設置審查小組,由檢察長 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及書記官長等適當人 員 3 至 5 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福建金門分會及金門 縣觀護志工協進會各推薦 1 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由主任檢察官 擔任召集人,觀護人為執行秘書。審查小組每半年定期集會 1 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審查小組審議事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