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 公益團體之審查及監督執行情形,得設置審核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 任檢察官一人任召集人,並由主任觀護人兼任執行秘書,另指派檢察 官、主任觀護人、書記官長、檢察事務官、會計主任、執行科長及其 他適當人員六至七人,擔任審核小組成員,由觀護人室擔任文書作業 。審核小組每半年定期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審核小組審 議事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