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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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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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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1 條
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司法解釋
1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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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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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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