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20
現在位置: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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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 11 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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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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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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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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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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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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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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