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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4:4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加工作業暨自營作業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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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營工場作業,除應依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園藝農場作業
      1.本所農場以發展精質園藝,協助環境美化,並以訓練收容人生活
        技能為目標。
      2.配合時節更替擬訂培育計畫,適時進行花材請購、苗圃整理、種
        苗繁殖、景觀砌造、除草施肥。
      3.隨時檢視園藝農場四周圍籬之完整,確實防範收容人攀越脫逃,
        防止宵小偷竊。
      4.實施園藝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1)收容人進出檢查站時,要確實檢查戒具,工作時亦要隨時抽檢
          。
     (2)養成隨手關閉農場鐵柵門之習慣。
     (3)製作堆肥時,要設法降低惡臭飄揚。
     (4)花木種植後,如因高度阻擋戒護視線,或影響其他花木之成長
          ,應適時作處理。
     (5)隨時督導外農藝隊經常清理排水溝之淤積污泥或其他廢棄物,
          以維持農場排水溝之暢通,避免雨季淹水。
     (6)收容人作業時應提供必要之遮雨與遮陽器具。
     (7)提醒收容人注意工作安全,避免四肢受傷或農藥中毒,並防範
          被蛇咬傷或遭雷擊。
     (8)園藝用之器材、花器、花木、肥料、工具等,應列帳管理,並
          定期實施盤點。
     (9)收容人收工時應確實檢身。
    (10)出售花木應循會計程序辦理。
      5.防範收容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私藏違禁品。
     (2)私接水電作不正當之用途。
     (3)私自在工作場所炊煮食物,或飲酒。
     (4)任意拋棄廢棄物。
     (5)私自將花木外送。
     (6)私自使用通訊器具。
     (7)農場或花房接受寄養私有花木。
     (8)代他人傳遞用品、食物、書信。
     (9)服裝不整,或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
    (10)擅自與外人交談,或收受物品。
    (11)未依規定辦理接見。
(二)食品烘焙作業
      1.工作中禁止收容人有下列之行為:
     (1)在工作場所吸香煙、吃零食、喝飲料。
     (2)將易燃性、侵蝕性、含水性之物品放置在工作場所。
     (3)工作不力敷衍塞責,或精神不集中分心旁鶩。
      2.指派收容人擔任機器操作前,應給予必要之訓練與學習,並隨時
        提醒其注意工作安全。
      3.工場應備各種機器之操作及維修手冊,或相關之圖書,以利收容
        人參考與自修。
      4.工場內之烘焙材料、成品及機器零件,應作妥善之管理,避免造
        成浪費。
      5.場地及機器應勤加擦拭保養,並隨時保持整潔,並注意各種食材
        新鮮及衛生。
      6.每日產生之廢棄物,應隨時派員清理,防範蟲鼠潛藏產生危害。
      7.收封前應確實關閉所有機器之電源;工場實施安全檢查時,主管
        應到場會同辦理,以免發生意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