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留置室應設置安全監視防護設備,注意採光、空調、衛生之要求,並 應隨時注意相關安全設備有無遭破壞或欠缺。 留置室不得存(置)放任何玻璃、鐵器、木棍、繩索或其他足以致傷 害或供脫逃之器物;被留置人攜帶上開物品時,應請其提出交付管理 人員暫為保管,於向法院聲請管收未經裁定前,亦同。 依前項暫為保管之物品,應逐項登載於被留置人物品保管登記簿,並 由被留置人簽名後暫時代為保管;於被留置人提供擔保、釋放或法院 駁回管收之聲請時,應予發還,如經法院裁定管收,應隨同被管收人 逕送各該管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