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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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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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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
一、目的:為便利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家屬聯繫,以及收容人家屬 因故不便來監接見,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並藉親情力量協助教 誨收容人促其改悔向上。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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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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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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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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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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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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