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適於 3 階段處遇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對特殊之受處分人如因身體、心理、精神、教育等方面障礙,無法
接受技能訓練者或各階段單項評分者,由管教小組提報至教導科彙
整,經審查小組認定後, (比照和緩處遇審查小組辦理) 提所務會
議審議通過者,該項目成績視同通過。
(二) 新收受處分人於新收考核期間內,每月調查辦理乙次。
(三) 審查小成員:
召集人:副所長。
成員:秘書及教導、戒護、技訓、調查、衛生等科科長。
(四) 審查時間、地點及方式:
時間:每月20 日 (如遇假日或其他事故則順延)
地點:衛生科或員工餐廳。
方式:由審查小組對其受處分人之身、心情況為實質評估後,提會
審議。
(五) 受處分不適於 3 階段處遇原因消滅後,經審查小組依前開方式實
質審查後,提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回復3階段之各項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