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收容人對所借閱之圖書如不知珍惜,有上述之情事行為者,依下列規 定處分: (一)情節輕微者,給予警告,並停止借書權一個月。 (二)情節重大者,核低考評分數,停止借書權三個月,並責其依該圖書 原價賠償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