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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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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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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第 12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準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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