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收容人作業中受傷或於工場發生鬥毆事件,除立刻救治或制止外, 應即報告教區科員或中央台請求協助處理,並即對傷者周遭收容人 製作筆錄,以釐清受傷過程及相關責任,傷者則待返回後再行製作 筆錄,以求事件之完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