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管理與考核: 一、由運用單位主管負責,對教誨志工出勤狀況,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並 規範其自我管理,以促進教誨志工與運用單位之協調合作,使其積極 投入服務工作。 二、運用單位應隨時考核教誨志工之服務情形,如有不適任或違反相關應 遵守之規範,影響聲譽者,立即停止其服務,收回志願服務證,並報 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依規定表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