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1:5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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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食物以熟食及水果為主,每次不得超過二公斤為限。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中藥、酒精成分或未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變質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列舉說明如下: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
        知檢查方式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9.眼鏡、柺杖... 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
        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入包裹方式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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