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出納管理單位經收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應注意事項如下:
1、 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契據等,應逐案編註收管案號,
並就其性質相同者,分類登入記錄簿。
2、本票及國內外之支票、匯票等,除應詳細登記來源、票號、抬
頭、用途、幣別、金額、出票處所等項外,並應注意票據之有
效期限。
3、應注意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到期日或有效期限,按
期通知經管業務單位,辦理展延、退回或收取本息後即填具「
收入款項通知單」,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
4、收管機關採購及財物變賣、處分等實物擔保憑證,應依照原訂
立契約書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5、存庫之保管品,應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並按月編造
保管品報告表送會計單位以備查考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