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服勤單位應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並照表實施。但有臨時特別勤務 ,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奉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 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 ,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並按時數 累計八小時折算扣抵輪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