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人員得列舉事證,呈報處長核定後,視情
況輕重對其停止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委託:
一、鑑定、估價錯誤者。
二、鑑定估價顯有偏頗而顯失公平者。
三、鑑定緩慢,經通知改進而仍不依限辦理者。
四、無故不參加本處召開之鑑定人會議者。
五、鑑定書記載不全或不依規定格式製作,或不依規定收取鑑定費用者。
六、其他嚴重影響行政執行業務進行者。
鑑定人如有舞弊不法之情事,或不動產估價師另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
六條所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依法受懲戒外,本處亦得視情節輕重對鑑定人
為除名、永久停止或為停止六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