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進出戒護區之人員衣物,一律實施檢查。依據法務部八十八年二月 五日法八十八矯字第○○三三二三號函指示,除部長、法務部體系以 外獲准進入之來賓,及依法執行公務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法官與隨同之書記官,以及「危機處理小組 (現稱靖安小組) 」成 員,法務部與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長官至發生重大事故之監院所處理 公務時,出入戒護區應免予接受檢查。其所攜帶之物品,如有影響戒 護管理之虞者,應請其將物品暫放於置物櫃中,離去時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