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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3 04:5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評分注意事項(新法)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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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與各級責任分數,依
    受刑人之刑期訂定如下表:
┌─┬────────────┬───┬───┬───┬───┐
│類│刑名及刑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別│                        │      │      │      │      │
├─┼────────────┼───┼───┼───┼───┤
│一│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 36 分│ 30 分│ 24 分│ 18 分│
│  │未滿                    │      │      │      │      │
├─┼────────────┼───┼───┼───┼───┤
│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年│ 60 分│ 48 分│ 36 分│ 24 分│
│  │未滿                    │      │      │      │      │
├─┼────────────┼───┼───┼───┼───┤
│三│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滿│144 分│108 分│ 72 分│ 36 分│
├─┼────────────┼───┼───┼───┼───┤
│四│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滿│180 分│144 分│108 分│ 72 分│
├─┼────────────┼───┼───┼───┼───┤
│五│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未│216 分│180 分│144 分│108 分│
│  │滿                      │      │      │      │      │
├─┼────────────┼───┼───┼───┼───┤
│六│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252 分│216 分│180 分│144 分│
│  │未滿                    │      │      │      │      │
├─┼────────────┼───┼───┼───┼───┤
│七│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年│288 分│ 25 分│216 分│ 18 分│
│  │未滿                    │      │      │      │      │
├─┼────────────┼───┼───┼───┼───┤
│八│有期徒刑十八以上二十一年│324 分│288 分│252 分│216 分│
│  │未滿                    │      │      │      │      │
├─┼────────────┼───┼───┼───┼───┤
│九│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十│360 分│324 分│288 分│252 分│
│  │四年未滿                │      │      │      │      │
├─┼────────────┼───┼───┼───┼───┤
│十│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十│396 分│360 分│324 分│288 分│
│  │七年未滿                │      │      │      │      │
├─┼────────────┼───┼───┼───┼───┤
│十│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十│432 分│396 分│360 分│324 分│
│一│年年未滿                │      │      │      │      │
├─┼────────────┼───┼───┼───┼───┤
│十│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或無期│468 分│432 分│396 分│360 分│
│二│徒刑                    │      │      │      │      │
└─┴────────────┴───┴───┴───┴───┘
┌─────────┬──┬────────┬────────┐
│刑              期│起分│初犯每月遞加分數│累犯及撤銷假釋犯│
│                  │    │                │每月遞加分數    │
├─────────┼──┼────────┼────────┤
│6月-1年6月        │2.2 │  每月0.        │每月0.1         │
├─────────┼──┼────────┼────────┤
│1年6月-3年        │2.1 │  每月0.2       │每月0.1         │
├─────────┼──┼────────┼────────┤
│3年-4年           │2.0 │  每月0.1       │每2月0.1        │
├─────────┼──┼────────┼────────┤
│4年-5年           │2.0 │  每2月0.1      │每3月0.1        │
├─────────┼──┼────────┼────────┤
│5年-6年           │1.8 │  每2月0.1      │每3月0.1        │
├─────────┼──┼────────┼────────┤
│6年-7年           │1.8 │  每3月0.1      │每4月0.1        │
├─────────┼──┼────────┼────────┤
│7年-8年           │1.6 │  每3月0.1      │每4月0.1        │
├─────────┼──┼────────┼────────┤
│8年-9年           │1.4 │  每3月0.1      │每4月0.1        │
├─────────┼──┼────────┼────────┤
│9年-10年          │1.3 │  每3月0.1      │每4月0.1        │
├─────────┼──┼────────┼────────┤
│10年-11年         │1.1 │  每3月0.1      │每4月0.1        │
├─────────┼──┼────────┼────────┤
│11年-12年         │0.9 │  每3月0.1      │每4月0.1        │
├─────────┼──┼────────┼────────┤
│12年-15年         │0.6 │  每3月0.1      │每4月0.1        │
├─────────┼──┼────────┼────────┤
│15年-18年         │0.6 │  每4月0.1      │每5月0.1        │
├─────────┼──┼────────┼────────┤
│18年-21年         │0.4 │  每4月0.1      │每6月0.1        │
├─────────┼──┼────────┼────────┤
│21年-24年         │0.4 │  每5月0.1      │每7月0.1        │
├─────────┼──┼────────┼────────┤
│24年-27年         │0.2 │  每5月0.1      │每7月0.1        │
├─────────┼──┼────────┼────────┤
│27年-30年         │0.2 │  每6月0.1      │每8月0.1        │
├─────────┼──┼────────┼────────┤
│30年以上或無期    │0.1 │  每6月0.1      │每8月0.1        │
├─────────┴──┴────────┴────────┤
│一、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第二類別至第四類別受刑人入│
│    監考核滿一個月報編,第五類別至第十二類別受刑人入監考核滿│
│    二個月報編。                                            │
│二、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3  撤銷假釋者殘刑部份增加責任分數 1/2│
│    ,按比例計算,累再犯亦依犯次、刑期比例換算責任分數。自發│
│    現當月起更正其責任分數。                                │
│三、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
│    受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
│四、違規受刑人停止記分二個月者,恢復記分時其操行、教化分數依│
│    原得分數核低一.五分:停止記分一個月者核低一.○分:違規│
│    未受停止記分處分者核低○.八分,但已符合縮刑者,其教化、│
│    操行分數各核低至 2.9  分。                              │
│五、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之起分,依本注意事項所列起分標準增加一│
│    分。                                                    │
│六、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第二類別至第四類別受刑人入│
│    監考核滿一個月報編,第五類別至第十二類別受刑人入監考核滿│
│    二個月報編。                                            │
│七、累犯增加責任分數 1/3  撤銷假釋者殘刑部份增加責任分數 1/2│
│    ,按比例計算,累再犯亦依犯次、刑期比例換算責任分數。自發│
│    現當月起更正其責任分數。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