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對於不服管教之頑劣收容人,或情緒不穩、精神異常者,移入鎮靜室 保護須施用戒具 (手銬、輕便式腳鐐) ,俟其情緒平穩經允許始可解 除,同時應加強查察注意觀察,並詳實填載於觀察紀錄簿列入交接; 有實施固定保護之必要者,應報請戒護科長核准始得為之,如遇假日 或戒護科長不在所內時應報請當日輪值督勤人員或值日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