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監造計畫)
工程主辦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
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監造單位並應提報監造計畫,其內容規定如:
(一)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
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
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
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
規模及性質,縮減監造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
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
(三) 公告金額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規模
及性質,縮減監造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
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辦理監造之案件,應依前項規定妥擬監造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