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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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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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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第 8 條
法務部應將審議委員會所為撥交使用之決定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並由該 保管機關在二個月內將沒收物撥交予使用機關。 沒收物保管機關撥交財物,應造列清冊,於完成撥交後報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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