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應組成撥交使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撥 交使用之案件。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次長擔任, 其餘委員,分別由最高檢察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國防 部法律事務司、財政部關務署、法務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 檢察司代表各一人擔任,均為無給職。 審議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 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通知申請機關或相關檢察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