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收受刑人入監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規定予以編級: (一)第一類別受刑人,入監後當月提編,次月核分。 (二)第二至五類別受刑人,入監考核一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 分。 (三)第六至十二類別受刑人,入監後考核二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 月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