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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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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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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4
四 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其有代 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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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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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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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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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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