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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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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肺結核收容人移送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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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肺結核收容人移送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4
四 臺中監獄肺結核專區收容人核定容額為八十名、臺北監獄桃園分監肺 結核專區核定容額為十八名,如實際收容人數未達核定容額上限時, 應主動報請法務部核定移送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函報有案之 收容人。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1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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