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借住人有違反左列事務管理規則者,依規定懲處: (一)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 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 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二) 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 (分) 租 、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進、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