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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19:09
現在位置:
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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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12
十二 各機關應於翌月五日內造具給養費月報表兩份,一份存查,一份報 監督機關備查。高等法院檢察處應於翌月十五日內彙編所屬看守所 及少年觀護所給養費月報表,報請法務部備查。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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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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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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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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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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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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