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06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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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9
九 藥品購入後應交各機關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登記,並 檢查其藥品成分是否與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相符,避免廠商擅自更改或 以劣質品抵充。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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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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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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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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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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